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规定如下:
1. 重新取得合法专用发票 :
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且有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据,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2. 无法重新取得合法专用发票 :
如果购货方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取得了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
3. 不征收滞纳金 :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时,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4. 分期缴纳 :
如果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且企业资金困难,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5. 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
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业务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专用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操作可能还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解释。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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