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教育行政许可的实施
1. 法律依据 :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设定权限制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3. 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条件 :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签署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及法律责任。
4. 公示要求 :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信息。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上述信息,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5. 申请方式 :
教育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交申请,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6. 审查程序 :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需要专家评审、考试、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制作特别程序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7. 决定与送达 :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制作格式化的决定书并公开。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件。
行政许可决定或其他文书一般由受送达人直接领取,或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送达。
8. 监督检查 :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制度,对被许可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笔录。
9. 法律责任 :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处理。
10. 实施时间 :
该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概述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的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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